〈 法扶天地 〉受扶養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

仁德區劉先生問:我妻子一年前不幸車禍死亡,雙方未達成和解,法院卻只判賠我精神慰撫金及喪葬費,扶養費竟然不判給我。我們法律不是規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嗎?法院怎麼說我沒有權利要求賠償扶養費?

答: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簡要地說,夫妻間的扶養權利或義務,都是排在第一順序。然而,欲享有受扶養權利,是有相當條件限制的;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即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也就是如果要享有扶養權利者,不是單以年紀或親屬關係為判斷,必須其經濟能力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而且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但是,法律特別規定,受扶養者如係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無謀生能力就不受限制;而因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故夫妻間的扶養權利亦不受無謀生能力的條件限制,但仍然須受「不能維持生活」條件的限制。

何謂不能維持生活?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而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本件劉先生的情形,應就是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調查劉先生的財產狀況,認為依其財產經濟能力,並非不能維持他自己的生活,所以法官才沒有判給他扶養費的賠償。

另要附帶一提的是,如果劉先生有子女已成年出社會工作,縱使劉先生因無法維持生活而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他的子女也是一同要與其配偶負扶養義務。如此,如無法證明各個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的強弱,劉先生因其妻車禍過世可請求的扶養費賠償,法院會依扶養義務之人數比例,判決分擔額,而非全額判決賠償。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