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流量紀錄調取權 交黨團協商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六日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關網路流量紀錄調取權力,行政院版本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均可為之,在野立委堅持只能賦予檢察官有權調取,否則如何杜絕「拿給王義川使用」,經討論後未達成共識,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委羅智強指出,偵查不公開,但非民進黨籍的竹市長高虹安、新竹縣長楊文科、宜蘭縣長林姿妙的案件,偵辦過程某週刊都事先知道,質疑修法卻仍無法保障民眾權益,檢警取得的網路流量紀錄「怎麼知道不會拿給王義川使用?」

昨初審通過之條文也規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的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這次修法也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名。此外,也增列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等,可能嚴重危急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的罪,為可緊急通訊監察的罪名。

但在效打擊快速傳播、匿跡的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比照調取通信紀錄的程序,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行政院版本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均可為之,但在野立委則認為只有檢查官有權調取,就算司法警察官認有急迫情形逕行調取後,也應立即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於野政黨意見相左,經在場立委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此條文保留待後續協商討論。

另,現行條文規範,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的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規定的罰鍰,而且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但行政院版草案將「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等文字拿掉,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認為不妥,因此該條文也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