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 增設助理員制度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建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協助估價師辦理內外業務相關工作,並明定應具備的資格條件等規定;任職兩年以上的在職聘僱員工,也納入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的資格之一。

民進黨立委吳琪銘等十七人,鑑於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的估價業務,估價品質的良窳對於當事人財產權及不動產市場秩序影響甚鉅,共同提出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明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估價師執行估價業務。估價師對於助理員,應善盡管理監督的責任。

該法新增第十八條之二,明定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包括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或是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修畢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十學分以上。或是高等考試地政、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

立委提案盼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文化部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

另外,「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申請期間已在六月十一日屆滿,卻仍有過半宗教團體因各種因素尚未申請,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將申請期限由兩年延長為四年,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