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否則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要點包括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時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的義務;至於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
三讀條文也增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且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財政部指出,這項修法將業者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等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形,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
電子發票日益普及,根據財政部統計,民國一一二年全台共開出九十二億張電子發票,占全部統一發票約百分之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