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盈餘 應提撥分享員工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國民黨立院黨團日前提出證交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公布個別董、監酬金,以利各界監督,以及公司經營成果,應由股東及員工共享,盈餘一定比率分享員工。

立法院長韓國瑜十五日晚間召集黨團協商再次討論此案,朝野立委均支持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立意良善,同時也逐漸聚焦如何修法才能周延,不致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會中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表示,現有機制根據公司法二三五條之一,就有清楚訂明盈餘的一定比率要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財政部次長李慶華指出,如依國民黨團的提案版本,稅損看起來是相當大的。

朝野協商結果,各黨團最終對於修正條文獲致共識,並且完成簽字,十六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