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商未登記防制洗錢 可關2年或罰500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六月三日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立法院長韓國瑜七月十二日主持黨團協商後,僅一個條文保留,即一般洗錢罪刑度,朝野都支持加重。

全案十六日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保留條文經表決,通過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此次修法也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三讀條文規定,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