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上路 符合要件優惠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房屋稅新制於今年七月一日上路,自住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該要件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新制房屋稅申請自住住家用的條件,除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不超過三戶之外,七月一日起必須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適用房屋優惠稅率百分之一點二;所以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無法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財政部公告基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高可到百分之四點八,與自住用稅率最大將相差四倍。

稅務局補充說明,民眾持有原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之房屋,如於今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辦竣戶籍登記,無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如於今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辦竣戶籍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應於明年期房屋稅開徵前四十日(即明年三月二十二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二十四日)以前遷入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倘未於期限內遷入戶籍,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請屋主務必把握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持有房屋如原未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經檢視後符合上開自住房屋三要件且辦竣戶籍登記,應於明年期房屋稅開徵前四十日以前提出申報,才可以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