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吳先生問:我之前因為賣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被警察查獲,盜版光碟被警察扣押,案子後來到了地檢署,檢察官說因為我坦承犯行又跟對方和解,問我是否接受緩起訴處分,我也同意了,於是檢察官要我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年內要守法不能犯罪、繳納一些錢給公庫,並且在六個月內接受兩個小時的法治教育,但是都沒告訴我扣押的盜版光碟會怎麼處理。請問當初被警察扣押的盜版光碟後來將會何去何從?
答: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之規定,販賣光碟的行為刑罰雖然較重,但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第一項所定得為緩起訴處分之範圍。
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罪行適合作緩起訴處分,就會諭知一些條件讓被告遵守,如果到時候這些條件都有履行,那麼這件案件就會確定下來,檢察官不會再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而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本案吳先生遭到警察扣押的盜版光碟,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該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要依法沒收,也就是所謂的專科沒收之物。再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在吳先生的案件中,檢察官會等到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滿一年,才會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