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簽約買課程 解約鬧糾紛

 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
 夜市有吃有玩,更是外國觀光客來台必訪景點。但有民眾逛夜市被業者以提供免費體驗課程為由帶至店內強迫推銷,簽約購買商品。三天後消費者提出解約退款,卻被要求扣除高額違約金。消基會表示,依消保法規定,因檢查必要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拆封、使用商品,只要在七天內退回或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業者應將貨款全數退還。
 該民眾在夜市遇到美容業者,四天內連續簽訂兩份買賣契約。事後越想越不對,要求解約退款。不過業者認為,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有提供服務,且相關商品已拆封,因此依當時與消費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解約就得扣除商品價金與違約金。
 對此消基會表示,在賣場、夜市等公共場所,無預期被遊說簽訂契約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訪問買賣」範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買賣契約解除後,依據民法第二五九條規定,業者應將貨款全數退還給消費者,回到雙方沒有交易前的狀態。
 問題是在類似的訪問買賣糾紛中,業者經常主張,商品拆封後或使用後不能接受退貨。也有業者在契約上載明,拆封後禁止退換等字眼。消基會強調,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必要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即使拆封、使用商品,只要在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買賣契約,業者仍應將貨款全數退還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