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立法院十月廿五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案,擴大原建築容積適用對象;新北市府都更處表示,新北境內估計有二七四0棟約十四萬戶合法建築物,未來屋齡達三十年申請都市更新將可適用,期能加速老舊建物重建。
全台約有八千二百多棟(約廿七萬戶)六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且於實施管制後才取得使用執照,多數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的情況,同時也多屬於九二一大地震前所興建的建築物,具有耐震不足的疑慮。新北市府都市更新處表示,對於中央此次修法擴大將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物納入適用對象,有助於這類建物加速整合及都更。
都更處指出,此類建物約有六十六點五%集中於雙北市境內,而新北市占全國約卅三點三五%,有二七四0棟共計十四萬戶,因都於民國八十六年實施建築容積管制前,且多數起造人集中於八十五、八十六年申請建照執照,前十名主要分布於汐止區、中和區、板橋區、淡水區、新莊區、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蘆洲區、土城區,戶數總計約十二萬戶,佔新北市八十六點八一%,也是新北市人口數排行前十名的行政區,為都更需求較高地區。
都更處表示,這次修法明定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提出申請尚在審議中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件,亦可適用這次修正後原建築容積獎勵的規定,希望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以提高參與都更重建意願及改善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