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效期引爭議 茶改場:沒規定只能標2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有報導質疑茶葉有效期限若為二年,坊間老茶是否該全部銷毀。農業部茶改場副場長邱垂豐四日澄清,製作年份與效期不同,沒規定效期只能標二年。

台灣茶人范德光專欄提及有媒體報導網路流傳茶葉沒有保存期限,尤其是普洱茶,是越陳越香的說法,被衛福部食藥署糾正有誤,只要是包裝食品,包含茶葉、普洱茶,就必須標示有效日期,過期就不能食用。

文中作者也提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標示規定包裝食品有效日期為兩年,那麼坊間老茶是否該全部銷毀。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副場長邱垂豐則回應表示,茶葉是食品,依法必須標示有效日期,但是沒有規定只能標示二年;國內茶葉發展有三百年歷史,即使是小農,都能判斷自製銷售的產品,從製造日期起推算,在密封包裝下,不拆封可以保存多久不變質。

他並說,台灣茶產品出廠的包裝,會抽掉空氣,茶葉含水在百分之五以下,因為這樣比較不會變質,每個廠商要為自己標示的茶葉有效期限負責,也可以標示一年、一年半,或是三年、四年;但是台灣高溫高濕,建議消費者買回後盡快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