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國道狂飆176公里?法院揪警計算方式「匪夷所思」判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烏日警分局去年抓張姓、詹姓男子在國道三號狂飆競速,經檢方起訴主張二人時速達一百七十六公里涉犯公共危險;台中地院卻發現,警方非以距離除以速度方式計算速率,而用Google  Maps行車時間推算又乘上倍速差,計算方式匪夷所思,判二人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詹男及李男(通緝中)去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彰化車聚,得知台中市區有飆車競速活動,二十五日凌晨一時多分別開車進入苑裡交流道,以平均時速約一七六公里競速飆駛,後又在台中龍井區中華路二段繼續來回競速,涉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詹均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不清楚時速多少,到中華路也只在旁邊看沒參加競速。詹的辯護人說,詹車速雖較快但未釀道路損壞、壅塞,且檢方起訴時速一百七十六公里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也無競速畫面,相關新聞資料警方也說僅是噪音問題。

法官查,根據張、詹行駛國道三十一公里,花費十四分三十六秒,時速約一百二十七公里,與起訴書所載時速一百七十六公里相距甚大,且二人當時均無交通違規紀錄,是否真有飆速行為已令人存疑。

法官也發現,檢方起訴所載時速一百七十六公里,是以烏日分局警員推估計算,但警方計算方式卻是用Google  Maps顯示行車時間與三輛車行車時間,換算速度倍率得出一點六0五倍後,再乘上國道3號最高速限一百公里,推估其等時速達一百七十六公里。

法院疑問為何不用距離除以時間的一般速率計算方式,警方則說,以正常時間除以他們開車的時間會有倍數差,才用最高速限一一0公里乘以倍速差,他們針對高速公路部分移送。法院也認為,警方無法合理說明論證基礎,又在無客觀證據下,直接用最高速限一一0公里計速,令人匪夷所思,加上監視器影像也不清楚,檢察官僅憑證詞、關聯性不明的新聞資料,還有依據不明度計算方式就起訴,實嫌速斷,證據不足,判二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