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七十一歲老翁楊敬欽,懷疑小他十六歲的同居陳姓女友另結新歡,心生怨恨,持刀刺擊陳女七刀,雖經送醫仍不治;雲林地方法院十二日宣判,被告楊敬欽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楊敬欽與小他十六歲之陳女曾有同居關係,經雲林地院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楊不得對陳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詎楊敬欽因懷疑陳女另結新歡,心生怨恨,致萌生殺意,去年七月十七日七時四十五分許,駕車前往陳女上班必經之褒忠鄉農會工作地點附近埋伏,等待陳女出現後反握鋼刀接續朝陳女刺擊七刀,其中一刀從陳女左上臂經由肩關節刺入深及左胸,傷及左臂動脈併大量出血合併周圍軟組織血腫,導致大量出血,經送醫不治。
雲林地院審酌被告雖手段兇殘,並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惟衡酌被告主要係因不滿被害人不再繼續交往之積怨,加以被告長年鬱鬱寡歡,易感寂寞,不斷想到與被害人同居之半年期間是人生最快樂的時光,眼見就要消失殆盡,在高度憂鬱及焦慮狀態下,強求不得,方採取此種激烈、殘酷之方式殺害被害人。
院方並指出,死刑具有不可逆性,基於對生命價值、生命權及人道之基本尊重,且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二十五年(被告現為滿七十一歲之人),尚須有悛悔實據者,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令其與社會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合議庭再三考量,認被告所為之犯行尚無剝奪被告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因而審慎量處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