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等三案 經議會三讀通過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提送「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等三案,業經花蓮縣議會三讀三十一日正式通過,溯自今年七月一日實施,並反映在一一四年五月開徵之房屋稅適用。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本次修法係配合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囤房稅二點零新制修正通過,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

花蓮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總統於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並於同年四月一日由財政部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全國各縣市均修法朝「單一自住減稅」、「出租輕稅」、「多屋重稅」為修訂方向。

呂玉枝表示,花蓮縣政府配合修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此次修正重點為一、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符合自住要件:(一)、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另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二、明定全國單一自住稅率百分之一,為保障民眾基本居住權益及減輕租稅負擔,明文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自住房屋稅率由百分之一點二調降為百分之一,減輕房屋稅稅賦達六分之一。

三、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可減稅: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調降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四。

四、合理化房屋稅負: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持有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含空置之房屋調高其法定稅率為百分之二點六至百分之四點八,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