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為因應一一三年九月修正發布新的空氣品質標準,環境部三十一日公告更新全台空汙防制區,一一四年元旦生效;以懸浮微粒(PM10)為例,三級防制區新增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五縣市。
環境部三十一日修正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汙染防制區」,自一一四一月一日起生效。PM10三級防制區共十一縣市,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十四縣市;而臭氧(O3)除基隆市及宜花東地區外,其他縣市為三級防制區。
依照「空氣汙染防制法」規定,環境部依空氣品質狀況將各縣(市)劃分空氣汙染防制區,除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等法定的一級防制區,符合標準為二級防制區,未符合的為三級防制區。
本次新增為三級防制區的縣市並非意味其空氣品質惡化,而是因空氣品質標準加嚴後,達標門檻提高了。
以PM10為例,三級防制區由六縣市增至十一縣市,新增的五個縣市為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值分別由五十及一百(單位均為微克∕立方公尺),加嚴為三十及七十五,且判定方式由縣市轄內各測站數值平均改為轄內所有測站皆須達標;回顧這五縣市自一0五年以來PM10濃度已降低三成以上,改善幅度並不亞於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