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條例增訂春節期間發放1.5月事務補助費 中市府:全力配合 春節前十日發放

 

市府配合春節前十天,發放一點五個月事務補助費。(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春節期間另給村(里)長一點五個月事務補助費,內政部部編列預算支應,立法院一一四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民政局長吳世瑋三日表示,台中市政府配合事務補助費發放作業,各區公所先行編列預算支應,市府彙整台中市支出掣據向內政部申請全額補助,春節前十日並依里長指定方式發放,確保里長年終順利入袋。

吳世瑋指出,里長一點五個月事務補助費金額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辦理,以一一三年度十二月份的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原則上每位里長發給七點五萬元。

內政部函釋,如有里長補選、死亡等情形,各區公所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發給;里長有停職、解職等情形則不得支領。台中市政府一一四年度總預算已審議通過,民政局轉知各區公所配合,於春節前十日完成發放。

民政局說明,台中市里長一點五個月事務補助費總發放金額共計四六五六萬二五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