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通過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掌理九大業務範圍,而該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業務範圍有九款,其中包括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台建立的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的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的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的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品或服務的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營運管理等。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業務範圍也包括,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的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的推動及輔導;運動產業資產的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等。

三讀條文規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的核撥及捐補助,或是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等,而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監事三人,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此外,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其監督機關都從現行的教育部改為運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