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客大樓住宿納管 延後5年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包括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和寺廟香客大樓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現行法令要求必須納入旅館管理,給予十年期限完成旅館業登記,將於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到期。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登記期限再展延五年,至民國一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長期以來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和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因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沒有相關登記與管理,遭一般旅館業者認為不公,立法院於一0四年修法,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應納入旅館管理,並於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完成旅館業登記。

立法院會七日處理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將其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間再展延五年。國民黨立院黨團強調,疫情期間救國團、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投入防疫協助救災,展延五年是為回饋其在防疫上對社會的貢獻,讓其有充裕時間依法繼續申請旅館登記。

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法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遏止非法經營行為,三讀條文也提高裁罰額度上限,未依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可處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而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對於旅行業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可處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提高未合法的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或旅館業、民宿等業者刊登營業訊息的罰則,從現行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