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根據統計,截至去年十一月底,外籍船員共有一萬兩千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工作範圍相當廣泛。勞動部近日核釋,明定外籍漁工可從事的範圍包含在漁船上協助航行等,但不包括漁獲物販售等分切、陳列標價等行為,若違反規定最高罰十五萬元。
近年常有漁船要求外籍漁工協助加工處理、陳列標價漁獲等引發爭議,勞動部近期邀集農業部漁業署、地方政府等討論,並於近日發布核釋,明定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的工作範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外籍漁工海洋漁撈工作範圍從民國九十九年發布後就未更動,歷經多年時間實需調整,以符合現今時空背景等。
蘇裕國指出,根據核釋,外籍漁工可以從事的工作範圍包括可以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和漁獲物處理。當漁船泊港時,也能於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工作。
此外,過去並無箱網養殖等技術,勞動部這次將從事箱網養殖工作,包含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工作等也納入可從事工作範圍內。
蘇裕國強調,漁工不可從事的工作範圍包含漁獲物販售相關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若有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將依就業服務法裁罰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再不改善就會廢聘、管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