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若於一一三年已訂約移轉土地,一一四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須於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才能以一一三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說明,林小姐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訂約日當期(一一三)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三萬元,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調為每平方公尺三萬二千元,若在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也就是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一一三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三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也就是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後辦理申報,稅務局會以收件日當期(一一四)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三萬二千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土地移轉跨年度申報案件,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增加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