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求償案經過長達多年的法律訴訟程序,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十五日裁定,RCA等四家公司應對二百二十二名「無外顯疾病」的受害勞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達一億七千七十萬多餘元,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自民國五十九年起在桃園及新竹設廠,期間違法排放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化學廢料,導致員工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及吸入有毒氣體,約一千三百名員工罹患癌症,二百人因此死亡。直至八十一年,RCA關廠並資遣員工,隨後受害員工成立「RCA員工關懷協會」以求償。
首波求償「一軍」的五百多名受害者共計提出二十七億元的求償,法院將求償者分為三組:A組為死亡勞工的家屬、B組為罹患重大疾病者,以及C組為無外顯疾病者。一0七年八月,最高法院判決RCA及其控股公司應連帶賠償二百六十二名受害者共五億多元,加上利息,賠償金額達七億餘元。並將其他二百四十六人求償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一0九年三月宣判,二十四人獲判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多元,其餘二百二十二人因程序問題或無外顯疾病而未獲判賠;所以,二百四十六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一一一年三月間宣判,二十四人獲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多元確定,其餘二百二十二人再次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經審理,在十五日判決RCA等四家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達一億七千七十萬多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