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女子先後兩次被性侵,時間相隔十三年。她不甘心,報警追出吳、陳兩名色狼,分別將他們判刑四年及四年十個月。
被害女子於二0一七年十一月間在安平區一家夜店酒醉,被一名吳姓現役軍人性侵得逞,吳後來被判四年確定。被害女子事後經社工輔導心靈創傷,又說出另一件被性侵的悲慘往事,她哭訴十三年前才十五歲,在麻豆區一網咖認識陳男子,陳男並曾數次邀約她一同前往友人住處餐敘及飲酒。二00五年六、七月間,陳男載她至友人住處飲酒,她因不勝酒力而在該處跌倒而碰傷頭部。陳即以載她返家為由,將她載到其麻豆區住處房間內,性侵得逞,被害人對陳男住處特色及房內有信樂團專輯等情節指證歷歷,並於二0一八年七月由社工陪同,報警控告陳男性侵。
陳不否認當年與被害女子在網啡結識,並曾帶她到友人及自己住處飲酒,住處也有信樂團專輯,以及跌倒碰傷頭部,他以機車載她離開等事實。但陳否認強制性交,並且辯稱若真有性交,為何被害人從未提及也未報案。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被害女子不論就案發當日所發生特定事件、陳男住處特色及房裡有信樂團等情節,均證稱詳細而無歧異,並說明自己當時以為與陳交往中,突然遭粗暴對待,使自己的第一次性經驗都是慘痛回憶而始終印象鮮明,再加上陳男未通過測謊,法官認定陳男罪證明確,判他四年十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