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聲請釋憲 高虹安助理費案 憲法庭不受理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於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時,合議庭認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遂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然而,憲法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要件不符,一致決裁定不予受理。高虹安案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

此案是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呂太郎、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做成不受理裁定。

高虹安在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案,高院合議庭依據《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憲,並裁定本案審理程序停止。

但憲法法庭指出,此案件涉及高虹安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的行為事實,主要判定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用於評價行為事實、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時所參考或引據的法律規定,並非作出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很難說會對案件裁判結果產生直接影響。所以,聲請人就相關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要件。

此外,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組織法》是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以及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關,也絕非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分。相關規定在個案中的具體適用,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作出適當解釋,不存在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至於聲請人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案件裁判結果等說法,缺乏基本法理依據,此次聲請很難說已提出客觀上足以形成系爭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