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間的罷工爭議,歷經多年訴訟,近日由最高行政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撤銷勞動部先前認定長榮航空求償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此判決引發工會強烈反彈,工會十四日前往司法院陳情,指控判決違憲並聲請憲法審查。
全案起因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九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啟動罷工程序,並於同年六月二十日正式展開罷工。長榮航空隨即於隔日向工會及其成員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元。工會則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一0九年二月底認定長榮航空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長榮航空在公司內部網站公告裁決主文十四日以上。
然而,長榮航空不服此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長榮航空的上訴後,案件進入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於近日作出判決,認為雇主對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權衡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以及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若工會及其會員行為確實危害雇主權益,且未經法院裁判釐清是否具有免責事由,雇主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起訴訟,雖使工會及其會員面臨應訴的不利益,但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應認其行使具有正當性,不能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並撤銷勞動部的裁決,同時確認勞動部要求長榮航空公告裁決主文的行為違法。此判決為最終確定,不得上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此判決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此判決架空工會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工會指出,判決違反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以及第二十二條概括基本權即集體勞動權等重要基本權利,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此外,工會認為審判程序也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