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府公告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 納第1批高風險場所列管

桃園市府公告九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納入第一批高風險場所列管。(環保局提供)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公告二十四日起運作九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從源頭管理高風險場所,以提供桃市危險化學物質位置、存量、種類、維護、運作紀錄及圖資資訊等,供第一線消防救災單位掌握高風險場所內危險品危害特性,並強化業者災害應變能力,全面建構高風險場所防災安全管理網。

桃園市長張善政二月十七日主持首次火災預防推動小組會議,會中通過環保局提案列管運作九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環保局進行專案報告納管場所之運作管理規劃及申報機制,蘇俊賓副市長多次在行政院會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消防法」修正草案時,以具體案例分析數據,強調倉儲業存放化學品未申報的火災風險高於一般工廠,目前中央僅將工廠外附屬倉庫納入管制,尚未納管其他倉儲;依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公告之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高風險場所,八種運作行為中包含倉儲的貯存行為亦受本自治條例管制。

桃園市府公告九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納入第一批高風險場所列管。(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代理局長葉孟芬表示,九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硝酸銨、硝酸鈣、硝酸鈉、硝酸銨鈣、硝基甲烷、疊氮化鈉、過氯酸銨、過氯酸鈉、磷化鋁)是參考國內外重大災害案例,因上述九種化學物之爆炸、易燃、高反應特性而列入管制,經審慎討論及評估後納管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運作這些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之管理權人,應依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申報登記並提報消防設施及防災改善方案,即使違章工廠也應於六個月內完成申報登記,違反者可依自治條例第十七條最高處十萬元罰鍰,一年二次經限期改善,仍持續未改善列為優先拆除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