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光電弊案27日偵結,檢方認為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人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進行利益輸送,依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特別背信罪等,起訴陳啟昱及台鹽綠能公司前總經理蘇坤煌等5人,分別對陳、蘇求處重刑12年及10年。南檢說,關於協助陳啟昱逃亡藏匿之案件及本案相關太陽能光電工程採購部分與其他不法案件,均已另行分案偵辦中。
檢方起訴5人包括陳啟昱、蘇坤煌,及台綠副總經理郭政瑋,及合作廠商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陳啟昱、蘇坤煌於民國105年至106年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 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達到利用台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目的。
陳啟昱、蘇坤煌先與鴻暉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106年至110年間,唆使台綠副總經理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晁暘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陳啟昱(計得5千8百多萬元)、蘇坤煌(計得7千4百多萬元)等人,致使台鹽實業 及台鹽綠能公司蒙受3億9千萬餘元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