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針對立委主張普發現金,財政部指出,在稅收優於預期的年度,總預算併計特別預算後,整體不一定會有賸餘,若僅以稅收全年實徵數達當年度預算編列數一百二十%,或實徵數大於預算新台幣三千億元為普發現金發放條件,卻未考量整體預算收支,恐有舉債發現金的疑慮。
一一三年度全國稅收實徵數再創新高,國民黨主張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提出「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院財委會預計於十日舉辦「稅收超徵還稅於民公聽會」。
根據財政部書面報告指出,有關立法委員擬提案修正預算法,增訂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達到當年度預算編列數一百二十%,或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三千億元時,應辦理普發現金;但賦稅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是全國賦稅收入合計數,全國合計數要扣除依法撥入中央特種基金,及依財劃法撥付地方政府後,才是中央政府可運用部分。
財政部表示,籌編一一三年度稅收預算數時,有參考「稅收估測專案小組」專家及學者意見,綜合考量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經濟成長率,並參考近年實徵情形、稅制調整後續影響等因素,核實推估編列。
然而,預算編列至實際執行存有一年多的時間落差,加上近期國內外經濟變化大,使預算編列當時所使用的推估基礎、關鍵因子與其預測值未能涵蓋這些變數,造成估測值與實際值發生落差。
財政部指出,稅課收入優於預期均是依法徵收,並無外界以「超收」之名誤解為超過本應課稅的金額,衍生出還稅於民之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台灣預算制度是以總預算搭配特別預算方式,為順利推動一般政務並兼顧緊急重大政事需要,各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編列情形不一,所以若年度稅課收入執行優於預期,總預算併計特別預算後,整體預算執行並不一定有賸餘。
同時,若僅以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達到當年度預算編列數一百二十%,或大於三千億元時為普發現金發放條件,而未考量整體預算收支情形,恐有舉債發現金的疑慮。
財政部強調,歲入歲出賸餘扣除債務還本後的收支賸餘,將累計至歲計賸餘,供未來施政財源,提升財政韌性,因應氣候變遷、地緣政治風險等不確定因素挑戰,而歲計賸餘的運用,均須依程序納編預算,受立法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