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政委林明昕二十六日就陸配武統言論遭廢止居留許可、限期出境衍生法律問題作出回應,憲法已提供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精神,至於要立專法或在刑法增設條文,現階段尊重部會,後續將審慎討論,但刑法是最後手段。
林明昕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這涉及憲法的言論自由,屬人的精神性自由,除了要符合第七條的平等原則外,事實上是可以限制的,還是可以踩煞車,規範在憲法第二十三條。
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各條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林明昕指出,憲法早就提供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必須符合憲法解釋,當前也有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內容足以做成解釋,理解憲法上自由、限制的定義與內容。
他進一步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聲請時也有提到,但並非直接拿兩公約的條文來限制,而是以兩公約內容去解釋憲法二十三條。而限制有很多種類,不一定是處罰,比如外國人發表不受歡迎的言論,下次不能再來,這也是一種限制。
林明昕強調,限制作為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若以刑法來處理,就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若認為言論自由過度放縱對國安產生影響,要適度以刑責或其他處罰處理,這時就要考慮法律足不足夠,不足當然就要修法。
至於是否直接在刑法內增加條文,或必要時另立專法,將由法務部研修小組依不同考量處理,行政院原則尊重各部會主管範圍,再審慎討論是否有必要、如何限制,特別是要不要動到刑法,因為刑法是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