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併核准!更名為台新新光金控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金管會三十一日宣布,同意台新金與新光金的換股合併案,由台新金為存續公司、新光金為消滅公司,從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會指出,台新金及新光金各自於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及同年九月十一日董事會通過雙方合併案及修正合併對價契約,並於十月九日經雙方金控的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

金管會表示,本案是由台新金及新光金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共同申請合併許可。合併後台新金為存續公司、新光金為消滅公司,並從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會說明,取得核准後由兩家金控共同決定合併基準日並進行公告,依規定需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前向證交所申請新光金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