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張斯綱透過書面質詢指出,台南市曾新修訂高中以下學生家長會的設置辦法,增列三年內有違反法令行為,不可擔任會長且可解任,避免對校方造成負面影響,提高學校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台北市教育局五日表示,對學校家長會運作已有明確法規依據。
張斯綱說,台北市目前相關自治條例卻無明確規範,僅限於基本身分條件如需是在學學生的家長,即便家長會長及幹部曾涉重大違法行為仍可擔任要職,不僅影響學校公信力,且可能對師生安全構成潛在風險。對於已擔任學校家長會職位的家長,若在職時發生爭議,也應增訂必要解任機制,才能符合各界對學校家長會有高道德標準期待,並防止個案影響學校運作及形象。
張斯綱表示,基於維護校園安全,提升學校治理透明度及確保家長會公共形象,台北市教育局應研議是否增訂家長會長及幹部的適任資格條件,如禁止曾有重大違法紀錄者擔任家長會幹部。
另,台北市教育局回應,為積極維護家長的教育參與權,針對學校家長會運作已有明確法規依據,包含「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針對議員關心是否研擬增訂家長會長及幹部適任資格及進一步完善解任機制,將邀集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共同研議檢視現行法規的適切性,符合實際運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