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的能力,土地稅法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新竹市稅務局十五日表示,購地建屋同樣享有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重購土地的地價大於出售土地的地價,於購買土地登記日起兩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並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完成房屋興建,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即可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舉例說明,竹科林先生原住在關新路小公寓,於一一0年八月在慈雲路購入一塊土地,打算自建房屋,為籌措建屋資金,在一一二年三月將小公寓出售,並於一一三年五月完工新屋,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指出,林先生一一0年八月購入土地,雖然新屋於一一三年五月才完工,已逾兩年期間,但購地建屋有特別規定,只要於購地兩年內完成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於出售後兩年內完成房屋興建,適用期最多可至四年。林先生的案例就符合出售兩年內完成興建的要件,只要新舊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規定,即可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換屋需求,須注意在兩年內完成房地的買賣,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各項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一九九九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