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立院三讀 投資抵減上限提高至20億元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投資抵減、外人投資規範與新創租稅優惠制度。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將設備投資抵減項目擴大納入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措施,抵減上限金額由現行新台幣十億元提高至二十億元,適用期間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針對國際投資風險控管,修法同步強化國外投資事前審核機制。條文明定,當公司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金額達一定門檻時,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得依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國際條約義務或是否涉及尚未解決的重大勞資糾紛,決定全部或部分不予核准,或附帶條件同意。

三讀條文也首次增訂違規處罰機制。若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經核准即進行境外投資,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以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之罰鍰。若未履行相關改正要求,亦將面臨相同罰則。

為引導更多資金流入新創領域,三讀條文調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最低實收出資額門檻,從三億元降為一點五億元,並自第三年起須達成一定新創投資額度或比率,以提升資金效率與新創投資活力。條文也擴大天使投資人適用租稅減免條件,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二年放寬為五年,個人投資門檻設定為五十萬元,若投資對象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每年可享最高五百萬元的租稅減除額度。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在於強化國內產業技術升級誘因,配合政府推動人工智慧與淨零轉型兩大政策方向,亦在保障國家安全與法治基礎下,對外資與境外投資進行必要監管,整體修法兼顧鼓勵創新與維護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