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經濟部表示,產創第二十二條近期三讀,依規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且無論修法前後,台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一千萬元。
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將對美國再投資至少一千億美元,用於興建三座晶圓廠、二座先進封裝廠等設施。外界關注產創第二十二條三讀後,台積電海外投資案申請程序是否加嚴,以及是否須符合「N-1」相關規定,也就是赴海外的製程技術須落後在台灣製程技術一個世代。
經濟部說明,依產創新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
相關官員說明,不管產創第廿二條修法前後,經濟部都會依照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六項情形,審查海外投資申請案;簡言之,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