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曾擔任海巡署南部分署下士的吳姓女子,在任職期間因欠債涉將秘密文書洩密給中國,一審遭依貪污罪判6年2月,二審改判5年11月,因高雄高分檢和吳女均未上訴,全案定讞。
吳姓女子112年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第二機動站擔任下士期間,涉嫌利用值勤等職務機會,開啟公務電腦內儲存演練紀錄及取得工作日誌等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以手機拍攝照片後傳給中國籍人士「王專員」,獲取對方支付價值約新台幣7萬多元虛擬貨幣。吳女與「王專員」另外達成協議,由吳女收集「外離島防衛計劃」、「關鍵基礎設施」等國家機密,以換取50萬元獎金,因此吳女自112年12月起以網路通訊軟體聯繫刺探海巡署南部分署人員,並詢問相關圖資文件內容,但皆遭分署人員拒絕。
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吳女因積欠債務,與中國地區人士期約、收受賄賂,洩漏、交付或刺探、收集公務上應秘密資料或國家機密,侵害國家與社會安全,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審酌吳女坦承犯行,併處吳女6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吳女案發當時為現役軍人,偵查及歷次審判均坦承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7萬3528元,交付的文書、電磁紀錄屬於公務機密,機密等級相對較低,據此改判有期徒刑5年11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