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基本法草案 政院定義青年年齡 18至35歲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一日通過青年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各級政府也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且參酌各國普遍規範,將年齡以十八歲至三十五歲作為青年定義。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青年是國家重要資源,草案有助建立共存共榮的世代關係。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表示,青年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源,為回應青年期待、協助青年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制定青年基本法,有助於建立共存共榮的世代關係。

草案明定青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的國民,不過若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的範圍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草案規範,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另外各級政府也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寬列青年發展費用,保障青年發展預算充裕。

草案也要求,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輔導及服務。

同時,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且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的家庭生活環境。

草案也規範,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