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九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使用偽造、變造車牌,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七萬二千元罰鍰,如果是偽造、變造他車車牌、致人傷亡或偽造累犯,更可直接沒入車輛。
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行駛的違規案件有增加趨勢,形成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治安問題。因此,三讀條文明定,提高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提升至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等行為,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三萬六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對於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的罰鍰,可重罰七萬二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三讀條文也明定,如果偽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而其他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有肇事致人傷亡,或是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
另,為達到有效嚇阻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車牌車輛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為,這次修法也加入併罰概念,如果駕駛人明知駕駛車輛的車牌有問題,仍行駛上路,三讀條文也明定,將對駕駛人處最高額的罰款,共三萬六千元。
交通部公路局指出,為打擊偽造號牌不法行為,透過跨機關建立合作機制,從法制、防偽供應鏈、網路平台管理及查緝面防堵。據統計,與去年八月高峰相比,今年四月偽造號牌舉發案降近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