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雇主給薪?勞部:不符大法官解釋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武漢肺炎疫持續,行政院特別定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擬對防疫被隔離者合理補償,但勞團主張應由雇主給薪資。對此,勞動部指出,將防疫責任轉嫁於雇主身上,不符大法官的解釋意旨。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發起連署,主張被隔離者配合防疫需求而被隔離,是為保護社會大眾,不該被放「無薪假」,認為風險應由國家分擔。
 勞團昨日召開記者會,對於立法院審議中的「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中,應加列「受居家或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期間,雇主必須給付全額薪資」,雇主的損失則另由國家用特別預算補償。
 勞動部回應指出,執行防治、醫療、照護的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特別條例中另有專條保障。而依司法院釋字六九0號解釋,指非確診病人如因接受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應給予合理補償。
 勞動部表示,防疫措施全民都要配合,不是只有受僱者,還包括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所以該特別條例草案並非以公假角度思考,如要求雇主給公假並給薪,反將防疫責任轉嫁於雇主身上,並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勞動部強調,有關防疫補償對象、資格條件、方式以及金額等,勞動部將協助衛福部儘速研訂辦法並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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