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月前通過臨時提案,認為現有規定侵害官兵休假權益,要求國防部檢討。根據提案表示,依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卻規範「受訓期間於次年度慰勞假核給時,應按比例扣除」顯與常理相違背,侵害官兵休假權益。
提案指出,國軍肩負保衛國家使命,需投入長時間專注戰訓本務,還全天候待命救災勤務,可謂付出高密集、高工時的「高強度勞動行業」,為嘉勉其辛勞付出,福利本應從優厚給之;相比勞工身份,主管指派外訓上課者,公司給與公假,是比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以公假處理。
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足以顯示「受訓視同上班核給公假」為無爭議的普世價值,軍人為廣義公務員理應同等比照。
提案同時也要求,軍人身處高強度勞動行業未能確實放假減壓健全身心,國防部當以去二0二四年上半年發生的「自傷海嘯」時刻提醒,應評估研擬修訂請假規則中第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