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資通安全修法 資安未通報最高罰千萬元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二日初審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務機關可對資安人員進行適任性查核,未通過不得辦理涉國安業務;特定非公務機關若未依規通報資安事件,最高可處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

根據修正草案,資通安全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執行由其所指定資安專責機關負責,並要求總統府、五院、國安會及各地方政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實施情形。對於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層級單位,則採分層監管。

條文亦增訂,數位部應推動資安人員專職訓練,遇重大事件可調度各級機關支援;公務機關對資安人員進行適任性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處理涉密資安業務。

修正草案另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不得擅自使用危害國安之資通產品,必要時得專案許可並列冊管理。對於未通報資安事件者,罰鍰由現行最高五百萬元提高至一千萬元。

不過部分條文仍存歧見,包括下載危害產品的限制與主管機關調查權範圍,將送交朝野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