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民國一0五年要求中廣公司停用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中廣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九年訴訟敗訴確定後,轉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則是在日前裁定不受理,認為中廣未具體證明權利受侵害,全案落幕。
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廣向NCC申請換發廣播執照。NCC於一0五年六月核准換照,但附加條款,要求中廣在接獲通知時,必須無條件停播並繳回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且不得請求補償。此決策是配合政府「遏制匪播」政策,確保頻率資源有效運用。
隨後,NCC在一0五年底核准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籌設新廣播事業,核配中廣原有的寶島網和音樂網頻率,並要求中廣自一0六年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中廣認為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廣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NCC處分合法,判中廣敗訴;中廣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於一一三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中廣敗訴後,轉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原判決侵害其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廣電自由、財產權、營業自由及訴願權。憲法法庭審查後,於日前裁定不受理。法庭認為,原判決已認定中廣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NCC處分未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中廣未能具體說明違憲情形,不符聲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