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修正初審通過 地方首長遭停職 一律停薪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日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民選地方首長遭停職時期間,一律停發薪給;另將現行地方民代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為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保障原則,並自一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適用。

民進黨立委李坤城提案指出,為貫徹政府肅貪政風、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並考量地方民選首長依選罷法停職時,是否發給薪給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增訂當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並在復職後補發。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公職選罷法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在其依選罷法規定復職後,或在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另外,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各選舉區選出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為促進性別平等參政,初審通過條文將現行地方民代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為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保障原則。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並增訂日出條款,自民國一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的直轄市、縣市議員適用。

另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直轄市政府副市長人數,刪除二百五十萬人口的門檻限制,由現行二人增為三人;縣市政府的副縣長人數,則由一人增為二人,並設日出條款,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