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資格2條件有異見 須交黨團協商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六日初審通過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但朝野立委對於是否刪除兩款擔任監察委員資格的條件,例如「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兩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等意見相左,因此全案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六日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王鴻薇所提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七款資格之一。王鴻薇與徐巧芯提出刪除其中兩款資格,包括「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兩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以及「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等文字。

王鴻薇強調,她與徐巧芯的修法方向一致,就是希望提名監委時,要盡可能排除任何政治酬庸與政治干預。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監委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現在用修法來限定監委的組成,是否對於憲法在五院間平等相為的權力分立原則有所扞格,她持保留意見,而且這樣的修法恐限縮監委組成的多元性與專業性,希望保持現行條文。

王鴻薇回應,總統確實有提名監委的權力,但監委資格是在監察院組織法規範,如果說修這部法就違憲、侵害總統提名權,當初就不該有這條規定,讓總統愛提名誰就提名誰。

國民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憲認為,監委要超越黨派,這次修法是希望降低政治影響,也沒有違憲,因為沒有侵害總統提名權。監委現已成政治打手,即便修法過了,資格範圍還是很廣,賴總統一定要從政客裡面挑監委人選嗎?

對於修法版本,監察院表示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決議保留,送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