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中選會二十七日公布七月二十六日投開票罷免案的注意事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民調,違者最高處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等,則加重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首波二十四位區域立委罷免案外加新竹市長一件罷免案,共二十五案已於二十日依法宣告成立,其在選罷法上之適用的罷免活動期間為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二十五日止,投票日則為今年七月二十六日。
至於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罷免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
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發布民調者,則依公職選罷法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