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利用職務之便,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起至一一二年三月間,在辦公處所、公共場所等地偷拍二十一名女子,共計八十二次。一審判處四年徒刑,二審改判應執行刑三年六月,另有一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林男另涉侵占贓證物及拷貝私密影像案,目前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林顥倫原任職於士林地檢署,負責收發文及贓證物管理工作。他利用微型攝影機及密錄器,在士檢女廁、盥洗室、百貨公司等地偷拍女性更衣、盥洗等私密畫面,甚至將設備夾在腳趾或拖鞋上偷拍裙底。檢方於一一二年三月搜索其住居處,查獲大量偷拍影像及一百九十九張紙本擷圖,認定他共涉嫌八十二次犯行,受害者包含同事、民眾及親友。
一審士林地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隱私罪,判處林男四年徒刑,另八月得易科罰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林男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法官改判應執行三年六月徒刑,另一年得易科罰金。林男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量刑適當,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林男另涉侵占士檢贓證物及拷貝刑案私密影像,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目前由士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