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五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將廢除現行的優、甲、乙、丙、丁等第制,改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為結果,與《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護理人員法》評鑑制度一致,強化制度一致性與實務運作效能。
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分為五等級,與長照相關法規評鑑方式不同。為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與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同提案,主張應統一住宿型長照機構評鑑制度,提升制度公平與效率。
修法條文規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不合格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至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若停業期滿仍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屬法人者並得令其解散。
過渡規定方面,修法前已被評為丙等或丁等者,仍適用修法前之規定,避免制度轉換期間產生衝擊。
針對評鑑制度改動,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等人曾於審查會中指出,等第制與輔導機制、教育訓練額度、補助計畫息息相關,制度更動後實務操作需周全配套。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表示,未來「合格者」將涵蓋現行的優、甲、乙等級,丙與丁則列為「不合格者」。相關教育訓練、公費安置與補助機制也將同步調整。衛福部亦將參考長照機構標準,於「合格者」中另設優等定義,以持續鼓勵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