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至年底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為保育北海岸蟳蟹資源,新北市府漁業處公告,八月一日起至年底(十二月卅一日)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亦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抱卵母蟹,以促進海洋資源永續發展,違者將依「漁業法」規定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處表示,北海岸蟳蟹為新北市重要經濟漁獲之一,為維護萬里蟹資源,每年八月至十二月為多數蟳蟹類繁殖期,此時抱卵母蟹若遭受捕撈,將影響蟳蟹類種群資源量,因此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這段期間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另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好讓抱卵母蟹能於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

漁業處並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觀念,除繁殖期間禁捕抱卵母蟹,亦全年禁止捕撈體型過小的蟳蟹,當甲殼寬未滿九公分的鏽斑蟳(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蟹)及甲殼寬未滿七公分的善泳蟳(石蟳)皆全年禁捕,確保蟳蟹能生長至具備交配能力的性成熟體型,以利維持族群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