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涉貪 判20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涉嫌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屏東地院依貪汙罪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二百萬元,褫奪公權八年;另涉案八人分別判處二年六月至五月不等徒刑。

傅民雄表示,罰金與刑期「太誇張」,一定會上訴。從頭到尾都沒有證據,卻審了六年之久,跟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案一樣是「政治案件」。

檢方調查,傅民雄擔任竹田鄉長期間,與擔任白手套的現任鄉代會秘書曾文星謀議,利用公所於一0四年起辦理多項工程的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

前麟洛鄉長李新煌負責的公司在徵得傅民雄首肯後,辦理「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等工程,傅民雄涉嫌收取賄賂近二百萬元、曾文星收賄近二十萬元。監察院在檢方起訴後彈劾傅、曾兩人。

屏院依貪汙罪判處傅民雄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二百萬元,褫奪公權八年;曾文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三十五萬元,褫奪公權三年;李新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褫奪公權二年;林秀章判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馮文賜判刑一年、得易科罰金、罰金十五萬元、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一年;程雅威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罰金六萬元;張耀寬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