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公路總局前工程師魏姓男子任職中和工務段期間,長期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刑事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去年十二月判處三年九月徒刑。但行政懲戒程序因交通部移送時機逾追訴時效,懲戒法院於判決免議,全案可上訴。
魏男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至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擔任公路總局中和工務段公務員,負責工程監造期間,涉嫌收受廠商五十萬元賄款及多次旅遊招待。其手法包括刻意延宕撥款,待廠商行賄後始加速審核工程款,例如民國九十九年「台15線關渡橋油漆工程」中,業者因遭刁難而交付五十萬元換取驗收通過。此外,民國九十一年至一0一年間,他更接受同一廠商招待赴港澳旅遊多達十一次,費用逾十萬元。刑事責任部分,高院認定魏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去年底判刑定讞。
魏男於民國一0一年升任幫工程司後再涉新案。民國一0二年監造「台65線路燈改善工程」時,向廠商索賄二十萬元,甚至以「摸報告厚度」暗示金額不足;民國一0六年辦理快速道路工程期間,更向業者索取高價手機、要求支付電話費,並接受九次喝花酒與性招待,不正利益總計二十六萬餘元。此部分犯行早於民國一一0年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止任用二年,刑事責任亦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最高法院判刑三年八月定讞。
針對第一階段任職期間的行政懲戒,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遲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才召開考績會決議移送。懲戒法院雖認定魏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且不適任,應予撤職,但因其違失行為終止日至移送日已逾十年時效,依法判決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