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流通在外權證 3條件可提前下市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金管會四日表示,如果權證自初次上市或上櫃兩個月起至到期日前兩個月止,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等三項條件同時符合者,權證可申請提前下市或下櫃,避免投資人誤買流動性不足的權證遭受損失。

為因應金融市場發展需求,金管會持續透過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廣納外界建議。經學界及業界委員提出開放無流通在外權證可申請提前下市的意見,由證交所、櫃買中心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研擬開放權證提前下市機制與配套措施。

金管會說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針對權證自初次上市或上櫃二個月起至到期日前二個月止,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等三項條件同時符合者,發行人得申請權證提前下市或下櫃。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已提報相關規章修正草案,經金管會同意備查,兩單位電腦系統調整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