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申請定居 要繳陸護照註銷公證書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大陸威脅提出的十七項因應策略,內政部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內政部將在蒐整意見後公告上路時間。

賴總統一一四年三月宣示針對台灣當前面對的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十七項因應策略,包括針對申請中國大陸證件進行必要清查管理,以及原籍大陸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大陸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等。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根據修正草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大陸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內政部指出,這是為落實賴總統宣示的十七項因應策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說辦法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蒐整意見後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